各学院: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1〕12号)(见附件1)文件要求,为优化学科布局,凸显学科特色,加快推动学科交叉融合,学校将开展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结合我校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主设置要求
1.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主要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见附件2)和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研厅〔2010〕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3)。
2.学校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仅限于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博士、硕士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进行。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分为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三类。二级学科自主设置的基本条件参见附件3《实施细则》。
3.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设置,按照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见附件4)的二级学科目录开展。
4.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不得与目录内二级学科的名称相同,自主设置要求参见附件2《管理办法》和附件3《实施细则》中具体规定。
5.设交叉学科应是跨学科门类或多个一级学科的交叉学科,其基础理论、研究方法已经超出一级学科的范围,并且由于研究对象的不同,将促进新的理论形成和发展或产生新的研究方法。
6.自主设置授予博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本单位均须已获得博士学位授权;自主设置授予硕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本单位均须已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
7.交叉学科的设置须经过其挂靠的学生所授学位的一级学科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出具论证意见,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
8.学位授予单位在同一一级学科下,自主增设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数量一般均不超过2个。
9.学科代码命名规则: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六位,前四位为该学科所在的一级学科代码,第五位为“Z”,第六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交叉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四位,前三位为“99J”,第四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二、材料填报清单
1.申请设置目录内二级学科(见附件5)
①《二级学科点师资队伍基本情况表》
②《自主设置目录内二级学科论证方案》
③《自主设置目录内二级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意见表》
④《自主设置目录内二级学科专家评议意见表》(专家人选无特殊要求)
⑤《自主设置目录内二级学科备案表》
2.申请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见附件6)
①《二级学科点师资队伍基本情况表》
②《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论证方案》
③《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意见表》
④《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专家评议意见表》(7人以上校外专家签名,必须是有博士授权单位的博士生导师)
⑤《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备案表》
3.申请设置交叉学科(见附件7)
①《二级学科点师资队伍基本情况表》
②《自主设置交叉学科论证方案》
③《自主设置交叉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意见表》
④《自主设置交叉学科专家评议意见表》(7人以上校外专家签名,必须是有博士授权单位的博士生导师)
⑤《自主设置交叉学科备案表》
三、工作时间安排
1. 5月12日前,各学院根据文件要求,充分调研和论证,提出自主设置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申请,将申请(附件8)提交至学科建设办公室,电子版学院盖章后发送至QQ邮箱即可;
2. 9月7日前,根据文件要求,完成相关申报材料及专家评议,并将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材料提交至学科建设办公室;
3. 9月30日前,将二级学科自主设置材料提交校学位委员会进行审议,同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的申报材料提交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指定网站进行公示;
4. 12月31日前,将公示后的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申报材料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申报材料按照要求呈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温馨提示:该项工作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年度常态化工作。各学院根据学科发展需要,有自主设置计划的,可提前准备相关材料,并在每年4月份与学科办沟通推进相关工作。
联系人: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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