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本科学位论文管理工作,推进良好学风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本科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是指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校成立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审定工作机构,机构成员即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对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嫌疑的论文进行审查和认定,解决存在争议事宜。各学院成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审定分支机构,成员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负责学位论文抄袭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及时受理和处理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各类举报。
第七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审查与认定流程。
对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的检测采取“学生个人自查、文责自负为主,指导教师检查为辅,校院抽测为手段”的管理模式,具体内容包括:
1.指导教师审查。指导教师应通过过程指导、答辩前审阅,严格审核毕业设计(论文)的独立完成和撰写情况,并在答辩前对学生是否可以进入毕业答辩环节给出明确的意见。
2.各学院开始组织答辩前,由教务处随机拟定抽查名单,各学院将相应毕业设计(论文)提交教务处进行检测。
3.答辩完毕后,各学院必须将本年度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提交教务处进行检测。
4.对于抽检不合格的论文,由相关学院负责组织对相关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和认定。经审核后确定为不合格的毕业设计(论文),要求学生进行修改,并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审定后才能参与毕业答辩。
5.对于修改后的毕业设计(论文),学院经过复查后,认定仍存在严重抄袭剽窃,则作为不及格处理。
6.被认定为有疑似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的学生可以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形式的申辩。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将《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认定登记表》(一式两份),并附有佐证材料、学生或其他代理人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毕业设计(论文)手册及其他相关证据等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查,最终做出是否授予学生学位的决定。
第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1.学位申请人员的毕业设计(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可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2.为他人代写毕业设计(论文)、出售毕业设计(论文)或者组织毕业设计(论文)买卖的,该相关人员若为在校学生,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为本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3.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毕业设计(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视责任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4.毕业设计(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年度教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毕业设计(论文)作假或者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对该学院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关负责人相应的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教务处
201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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