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适应学校人才培养模式多样化和学分制教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课程学分替代和置换管理,保证课程替代和置换的科学性、合理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课程替代
(一)课程替代范围
课程替代是学生因休学复学、参军复学、转学、转专业、降级、升级等原因造成学籍变动,对于新编入班级所开设的课程,因培养方案修订,导致部分必修课程停开或课程的课程名称、学分、学时等课程属性发生变化,学生可通过修读现行培养方案中教学内容及要求相近的其它课程,用以替代原课程。
(二)课程替代原则
1.申请课程替代的原课程为我校教学计划中各平台的必修课程。
2.替代课程须与原教学计划中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要求相近或培养目标一致。
3.替代课程学分须与原教学计划中课程学分相同或相近(相差不超过1学分)。
4.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课程可以替代考核方式为考查的课程,考核方式为考查的课程不能替代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课程。
5.课程替代可以一门课程对一门课程替代,一门课程对两门课程替代和两门课程对一门课程替代。
(三)课程替代审批
1.课程替代由学生本人在每学期开学初提出申请,填写《长春工业大学课程替代申请表》。
2.教学计划中人文社科课程平台、公共基础课程平台的课程替代由教务处审批。
3.教学计划中学科基础课程平台,专业课程平台、实践教学平台的课程替代由专业负责人签署意见,开课学院教学院长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三、课程置换
(一)课程置换范围
课程置换是指实行与外单位联合培养或进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等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专业,由相关学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批通过后,可将在相关企业参加的培训课程置换为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二)课程置换原则
1.申请课程置换的原课程为我校教学计划中学科基础课程平台、专业课程平台、实践教学平台中的必修或选修课程。
2.作为置换学分的课程及各实践教学环节,其学科层次、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要求、课程类别等不能低于现修专业被置换课程及实践环节的要求,学分按照现修专业被置换课程学分计算。
3.在外单位、外校修习相关课程的成绩由修习所在单位的相关部门认定,并由对方负责人签字认可,加盖公章,方可作为置换我校课程学分的成绩依据。
(三)课程置换审批
课程置换需由学院统一填报《长春工业大学课程置换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批,通过后方可生效执行。
四、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各专业;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 务 处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