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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任课教师聘任及管理办法 (修订)
作者:    发布日期:2018-10-10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师资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任课教师的教学水平,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二条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品行端正、为人师表、治学严谨、身体健康。

第三条 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

第四条 具有三年以上教学经历,学术造诣深,授课水平高,教学效果好。

第五条 熟悉掌握本学科前沿动态,在相关学科领域有丰富的科研成果。

第六条 有研究生课程教学经历者、能够使用双语教学者优先。

第七条 原则上需具有教师资格证,也可聘用无教师资格证但有多年相关专业一线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

第三章 聘任手续

第八条 对于符合以上聘任条件的校内教师,可由所在学院直接聘任,被聘教师需填写《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任课教师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学院留存,一份交研究生院备案。

第九条 对于符合以上聘任条件的校外教师或者专家学者,经相关学院、研究生院共同同意后方可聘用,被聘教师需提供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职称证、身份证、教师资格证、其它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并填写《长春工业大学外聘任课教师情况简表》,全部材料一式两份,一份学院留存,一份交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章 教师职责

第十条 制定课程教学计划,写清所授课名称、学时、考试方式、教学内容、进度、教材、参考书目。

第十一条 及时优化教学内容,积极创新教学方式,不断提高授课质量。在教学过程中,突出对前沿知识的传授,注重将科研项目、科研成果融入教学实践,提倡开展和推广专题研讨式教学、案例教学。

第十二条 坚决做到“一个绝不 ”“三个决不”,绝不以任何形式在课堂传播西方资本主义世界的错误思潮,决不允许各种攻击诽谤党的领导、抹黑社会主义的言论在课堂出现,决不允许各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在课堂蔓延,决不允许教师在课堂上发牢骚、泄怨气,把各种不良情绪传导给学生。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严禁随意更改课程内容,私自停课、调课,更改上课地点,延长或减少授课学时,违者按《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如确有特殊情况,须由教师本人提前填写《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调课申请表》,经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

第十四条 对要求研究生自学的内容要认真检查,对已经传授的知识要进行学习质量检查,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因材施教,适时调整授课方式方法。

第十五条 维护课堂秩序,对不遵守教学秩序和学校纪律的研究生要及时进行教育,情况严重的应及时向学院和研究生院反映。

第十六条 做好研究生的考勤,缺课1/3以上学时者,不予考核及评定成绩,直接计入重修。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教学计划组织考核,研究生各门课程的考核均应有试卷或其它物化材料,口试、上机要有题签、答案要点和评分标准,口试要有记录,考核后要写出评语并评定成绩,任何电子形式的考核材料均不能作为有效的考核记载。

第十八条 原始成绩单填报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如果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判卷有误,需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成绩,任课教师填写《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成绩更正单》,经学院主管院长签字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由研究生院培养工作办公室统一更改。

第五章 任课教师的资格复查

第十九条 学院负责每两年组织一次任课教师资格复查,通过督导反馈、网上评价系统、学生座谈等方法进行综合测评,对教学质量欠佳者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不符合条件者应取消其研究生任课资格,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条 出现三级教学事故(或相当)的教师停聘一年,出现二级教学事故(或相当)的教师停聘两年,出现一级教学事故(或相当)的教师停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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