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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文件

机电工程学院本科生学业导师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设计·工大网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7-12-27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贯彻学校《关于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七育人”工作的指导意见》(长春工大党字【2017】40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的教书育人、科研育人、实践育人的作用,增强学生对专业和学院的归属感、密切学生和专业及学院的联系,培育母校情怀,加强学生合作精神、团队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推动学院学风建设,形成全员育人的良好氛围,助力学生成长成才,努力探索新的本科生培养教育模式,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业导师是指受聘后对本科生全程学业(就业)进行指导的教师。

第三条 对学业导师实行院、系(中心)两级管理。学院负责统筹并宏观管理学业导师制工作,系(中心)负责学业导师制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同时,学业导师和班导师是相辅相成的并存关系,班导师以班级为单位管理,积极开展优良学风班的建设,引导本班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民族观;工作室导师对学生进行具体专业指导,导师通过发挥个别指导的优势,选择恰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思想、学习、心理、生活、就业等方面的正确引导。

第四条 学业导师指导的学生数由各教学系(中心)酌定,原则上一位学业导师指导一个年级的学生数不超过10人。学生不能跨系选择学业导师。机械基础教学中心和机械工程实验教学中心可以负责向有需要的系推荐学业导师人选。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任职学业导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为人师表,关心学生成长成才;

(二)熟悉学生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了解与专业对口行业发展情况和学校相关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三)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一定的科研能力;

(四)学业导师须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助教及助理实验员不能单独指导学生,但可以参与其他老师的指导过程】;

(五)任职年限原则上须满一届(四学年)。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业导师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学生编制并执行个人学业计划;

(二)引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培养科学思维;

(三)对学生实习实践、考研、出国深造、就业提供指导;

(四)引导或协助指导学生参与科研实践、社会实践、论文写作、学术研究、学科竞赛等,培养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

(五)指导学生有效利用图书馆、实验室等资源条件,积极为学生参加科研课题创造条件。

(六)及时了解并协助解决学生学习中遇到的困难,指导学生提出的其他个人学业问题。

(七)关注所指导学生毕业后的职业发展情况,为学院进一步修订教学计划、修订学生培养目标等提供数据支持。

(八)学业导师应鼓励学生辅助参与(不能替代)导师的教学过程。

(九)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心理疏导。

第四章 选聘

第七条 学业导师集中选聘工作由各系组织进行,原则上在大二学年度第一学期开学后的3周内完成。

第八条 学生调转专业后,转入专业所在系应及时为学生安排新的学业导师。

第九条 学业导师一经聘任,原则上不得中途更换;若因指导教师长期外出进修或身体的原因等特殊情况须更换的,由导师所在系(中心)充分讨论后形成初步意见,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同时,学业导师不允许以学生学科成绩作为原因更换所指导的学生。

第五章 日常管理、考核与评优

第十条 各系(中心)依据本单位的专业特点、师资力量、学生状况等实际情况,制定本系(中心)学业导师工作实施细则(含学院学业导师考核评价办法),做好学业导师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参与本科生导师制的学生应尊重导师,主动与导师联系、寻求导师的指导和帮助;应根据导师的意见与本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学期的学习与综合素质发展计划;应以主动、认真的态度,参与导师确定的各项活动,积极主动参加导师所在系(所)或课题组的学术活动;应自觉遵守所在实验室、课题组的有关管理制度;每学年应客观、公正地对导师的指导情况进行评议。

第十二条 学业导师考核每学年第二学期末进行一次,由各系(中心)组织,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报学院办公室存档。学业导师考核由学生评分和系(中心)考核小组评分两部分组成,学生评分占总评成绩的60%,系(中心)考核小组评分占总评成绩的40%。对考核总评成绩低于60分的、在各级各类教学档案评估、认证、检查过程中出现问题或在教学过程中发生教学事故的学业导师,扣减其下一学年指导学生教学数量的50%,并责成整改;对连续两学年考核不合格的、对工作中存在问题且拒绝整改的,取消其学业导师资格;被取消本科生学业导师资格的教师,学院将停止其担任学生实习实践、毕业设计的指导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担任学业导师的在编在岗专任教师和被取消学业导师资格者,取消其三年内参加各类评优评先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工作成效好、有特色的学业导师,学院将在每学年召开的学风建设表彰大会上予以奖励,并在各类推荐、评奖评优、职称晋升和岗位聘任中将优先考虑。

学业导师所指导的本科学生在培养期内以“长春工业大学”第一单位名义,学生本人第一作者(导师第二)发表科研、教研期刊论文(不含会议论文)学院按照以下原则报销版面费,1、SCI、EI检索论文全额报销。2、核心期刊论文报销50%版面费。3、省级论文报销500元。以“长春工业大学”第一单位名义,学生本人第一作者(导师第二)授权的专利报销专利申请费,由专利代理机构申请的专利其代理费用不在报销范围内,即仅报销专利申请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业导师应加强与辅导员、班导师联系沟通,及时通报学生情况,交流学生管理经验和方法,积极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入学的本科生,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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